第49章 一般和较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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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了?”

    “你看这里!”

    蓝老板夹带的资料里,有友谊路派出所向渡口区政府提交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的报告复印件,派出所把事件定性为一般中毒事故也就是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的,而且渡口区已经向上一级政府完成了备案!

    但是对方在报告里把人数报成了98人,说明暂时是一般群体中毒事件,并且提醒人数可能随时超过一百。

    一次食物中毒超100人或出现死亡的,或学校、幼儿园、工厂及政府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30例以上,或死亡4人以下的,就属于较大中毒事故。

    需要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备并且通报同级政府,并刑事立案了。

    而报告写明了数字接近较大中毒事故,随时可能随着调查深入,随时可能突破,已经建议渡口区提前向卫生部和省府报备。

    “你知道吗?群体性食物中毒属于公共事件,受害者人数100是一个民事和刑事的临界点,超过一百,就够刑事立案了。”

    朱律师特别庆幸,顾渊出事后主动承担责任,把叶省军之外的所有受害者都搞定了,并且拿到了所有受害者的住院账单。

    韩德龙刚才来电话还说,收到赔偿消费者很满意,倘若叶省军告上法庭,好几个都愿意出庭帮忙作证。

    “对手做了充分的准备,倘若你不就范,就准备批捕你,叶省军一家的中毒,可以杜撰一些人出来,从而使人数超过一百,这样他们有很强的可操作空间,从批捕到送检察院起诉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你达不到量刑标准改为行政拘留的处罚,或者缓刑虚刑,你这辈子就完了!”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这份报告,就是渡口区派出所通过区公安局向政府移交的紧急报告,虽然报告详细说明了处置过程和没有造成的危害,程序合法。

    蓝凤英和俞政他们在场,朱律师看见这东西,没敢张扬。

    如今顾渊回来,朱律师摊开了刑法条文给顾渊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两年,国家对食品安全很重视,地方惯例不能大过国家律法,一旦人数超过一百,办案人员可操作空间很大,正常情况下,根据87人受害者人数,产生的一般性中毒事件,结合天南经常出现的野生菌没煮熟产生中毒的常态,也就是民事诉讼案件,一旦对方拿出额外十几个人中毒的证据,升级了中毒的严重程度,你麻烦就大了。”

    顾渊摇了摇头。

    “朱律师,不是这样的,倘若他们真的手里有超过一百人的证据,能一锤定音的刑事立案,肯定会毫不犹豫的动手,用审讯的方式索要野生菌产地,明显比民事调解对我的威慑力更大,这份报告就表明了,他们很想抓我,但是又很忌惮......明显今天晚上会是一种试探?”

    “他们应该是忌惮你们学校,想通过调解,了解学校会不会持续的关注你的事情,天南大学法律系,有的可不止是律师,还有在春城公安,检查,司法系统的担任骨干力量的大量学生。”

    “要不,我让俞政帮忙,请两个政法学院的老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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